韩峰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3-06 14:47:06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如果协议签订后,还是没有在安置房交付日期住进去,被征收人可以依据补偿协议将对方起诉至法院,强制对方按约定履行安置义务。在征收方有履行能力的时候,可以要求其履行,征收方无履行能力的时候,可以主张相应的货币或者其他安置房以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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