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远池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6-08 14:49:0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如果被拆迁人认为补偿明显不合理,有失公平,则可以拒绝拆迁,等待政府或者法院的司法强拆,被拆迁后还可以依法维权。那时候,被拆迁人一方面要搜集整理拆迁的相关信息,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统一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城改办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批文"等公开信息,然后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其次,被征收人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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