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7-10 09:52:04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棚户区改造分为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四类。由此,棚户区改造系在国有土地上开展与进行,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该条例第17条,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外,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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