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峰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8-11 10:45:3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此条款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需要“做了规定。
什么是司法强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司法强拆保障公共利益不容损害
公共利益需要是启动征迁的要件。在实施过程中,只要补偿方案公平合理、征收程序严格到位、实施过程公开透明,得到大多数征迁户的认可与支持,征迁是合法的,代表着公共利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政府为减少公共资源的浪费,对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滞留户,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政府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正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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