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会面临很多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的情形,但是被拆迁人又觉得自己的建筑不违法,那么是否是违建由谁说了算呢?对于违建的认定标准又是什么呢?
一、先了解违建的认定标准或既定事实,一般有以下八种情况
1、改变了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2、未征得同意,擅自改建、翻建、扩建的建筑。
3、临时建筑,逾期未拆除的。
4、擅自改动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5、非法转让特区内已经城市化的居委会,或者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筑。非法转让村民自用宅基地,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筑。
6、在已经规划为公共设施用地、公共场所用地、公共绿化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7、虽为农村自用宅基地,或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但是违反了当地的城市规划,或者超过了当地政府的规定标准。
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筑物。
二、再来看下违建的认定由什么机构来认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和有偿使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有认定和处理违法建筑的职权,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故当事人去找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则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三、那么作为违建的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呢?
对违法建筑的建造人应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法律界还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违建建造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应该享有违建的“占有权”。他们的理由如下:一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来取得财产所有权。二是对违建建造人的占有权给予一定保护,可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三是保护财产的需要。四是如果把所有权给予建造人,建造人会对违建过度保护,引起其他人的恶意效仿,导致违建现象层出不穷。五是如果没有对违建的保护,也不利于停止纠纷,正常的财产秩序难以维护。
对于以上观点,我们部分认同。占有仅是一种“事实存在”,而不是“权利”,违法行为不应该享受权利。所以违建建造人享有的不是“占有权”,而是一种占有的“事实状态”。所以,当违建建造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的归属、内容的时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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