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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的认定程序和拆除程序,分下面几个步骤

2020-06-17 15:12:091.7万阅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人在老家自建了房屋,但由于对建房程序不了解,多数是未经过任何审批或者超面积建造了房屋,这些房屋在法律上很可能被定义为违建。但是很多人都不太了解违建的认定程序和拆除程序具体是怎么样的?

违建的认定程序和拆除程序

一、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

1.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属于法定部门,城市中的违法建筑由该部门主管;有的地方将城乡规划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合并称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那么该“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有权对违建进行主管。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该部门就是是一般老板姓所讲的“城管“。城管部门本身没有权利管理违法建筑,但城管部门若得到了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则有权要求要求违建所有人自行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3.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执法范围之内(乡、村庄规划区)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管理。超出其执法范围之外的地方则无权管辖。

4..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自然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认定农村的违法用地类违建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其却不具备实施行政强拆的职权。这一类实践中不多见,一旦被征收人遇到了要保持警惕,好好考虑自己的房屋究竟是否轮得到自然资源部门来查。

违建的认定程序和拆除程序

二、认定违建的法定流程

步骤一:调查取证

征收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首先要调查违建房屋所有人的基本情况,必须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房屋所有人的谈话询问笔录。调查取证工作,由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可以由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违建房屋所有人会被进行一些询问,对此询问以及签署相应笔录,违建房屋所有人应当保持高度谨慎。行政执法实践中,征收部门会要求违建房屋所有人签《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等常见笔录,违建房屋所有人在签字时,务必要注意笔录上的内容,与自己所描述的事实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当要求执法人员进行修改,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对笔录进行修改,不要在笔录上签字,否则将构成自认,具备法律效力。

步骤二:认定违法建筑

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尽管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是在此过程中,被征收人仍享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

1.陈述、申辩权。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2.听证权。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在违建认定过程中,这是被征收人需要重视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完全可以考虑在此时就委托律师参加。

违建的认定程序和拆除程序

三、违建拆除的推进

1、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很多违建房屋所有人认为,政府做出违建认定后就可以随意的处置自己的违建房屋,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政府对违法建筑调查取证后,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所以违建房屋不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仅需补办相关行政手续即可。

2、救济程序

如果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当事人不积极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就还剩下最后两种救济途径,即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即,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政府无权强拆的,否则属于违法。被征收人可以在接到限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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