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但也有极小部分的被拆迁人,在房屋被拆迁后,迟迟拿不到拆迁款,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我们会先打确认拆迁违法的官司,拿到法院胜诉判决后,如果市、县级政府仍然不将补偿款发放给老百姓,那么接下来我们便会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款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上述的“直接损失”包括房屋被强拆后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房屋价值的补偿、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另外还包括因强拆造成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等。
在房屋征收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具体的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
自家的房屋被拆,对自身来说是天大的事,一定要重视起来,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保留固定相关证据,如比如土地承包证、房屋所有权证明、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现状的证明等,对维护您自身的合法权益帮助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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