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说成是违建,通知自行拆除,然后没几天的功夫,拆迁方就过来拆房子了,找拆迁方理论,他们却说违建的房子,已通知自行拆除,不拆只能后果自负。征地拆迁过程中这样的情形屡见不鲜,然拆迁方这种行为真的合法吗?有没有补偿?
首先,被征收人必须要明确什么是“违法建筑”,实践中,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房屋通常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1.没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
2.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
3.临时搭建的房屋到期。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一般为两年,如果超出此期限还不拆除的,就会成为“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的认定也不是任意进行的,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要按照以下几点去认定:
1. 调查取证,掌握房屋建造违法的证据
2. 由有权机关作出认定,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由县(区)规划部门认定;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乡镇政府要将调查取证工作资料报县级规划部门审查指导,然后由乡镇政府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3. 责令限期拆除
4. 履行催告程序,强拆不能搞突袭,必须提前告知
5. 下达执法文书,要有强拆的依据
如果征收方没有履行上述程序,都算是违法强拆,被征收人也以此为依据拒绝强拆,争取维护利益的时间!
即便到了最差的一步,房屋确实是“违法建筑”,也请广大被征收人别着急,你还可以要求这些补偿:
1.可以要求支配建筑材料
房屋被依法强拆,但建筑材料仍然是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被征收人可以要求自行支配,通过变卖、再建等方式挽回损失。实践中大部分强拆过后,行政机关为了清理拆迁现场会把建筑材料统一清理,这是损害被征收人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如果未能阻止,被征收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赔偿相应的损失。
2.可以要求破坏建筑内财产的赔偿
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强拆需要对房屋内的财产进行清点并列出清单,这是因为房屋内的财产仍然属于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如果遇到未清点财产就执行强拆的情形,可以将其定性为违法强拆,要求赔偿。
3.可以要求征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
广义的征收补偿费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款、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在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房屋征收补偿款是拿不到的,但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不得因房屋被定性为“违法建筑”而拒绝支付。
4.可以要求赔偿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
在征收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不合法、不合理的手段造成了被征收人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被征收人也可以要求赔偿。当然,该赔偿的主张要在一定程度上遵循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要结合双方的过错分配责任承担的比重。
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城乡规划法》第68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行政强制法》第44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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