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法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那么就不会有拆除的补偿,因为违法建筑已然成为了事实;原来罚过款而没有拆除但其违法的状态一直存在,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已经处以罚款的违法建筑,再次罚款不能适用,那么针对于这种被处罚的违建还是违建吗?
首先,在我国,自然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认定农村的违法用地类违建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建进行主管;得到人民政府授权的城管部门有权要求违建房屋所有人自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执法范围之内(乡、村庄规划区)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管理。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但该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中只规定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限期拆除的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在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行政处罚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及行政拘留等六类行政处罚措施,限期拆除并没有归为其中之一。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建筑,能改正的罚款补办证照改正;不能改正的要依法拆除。国土资源部对其的第一次罚款是对其违建行为的处罚,并不是说,缴纳罚款之后该建筑就合法了,还必须去相关部门补办手续。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补办手续,其建筑物的违法事实应该说一直存在。如果说缴完罚款后违法建筑就合法了,这与法相悖,让当事人误以为缴纳了罚款违章建筑就变成合法了,将会出现“以罚代管”的局面,以后难以收拾。
所以,有很多人以为违建交了罚款就合法了,这种想法是没有根据的。这个案例中也曾经有人说因为当事人补交了8万元罚款之后还是被要求拆除所以导致当事人情绪激动。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经过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所以光交罚款并不能改变违建的性质,想要变得合法可以在交完钱之后咨询一下能不能不能进行补证。
最后,如果被拆迁人认为自己的建筑不是违建的,可以在接到违建认定或处理相关行政文书的时候针对自己不认可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如果已经被作出了限拆决定,被拆迁人也可以通过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拖延强拆实施的脚步,尽可能保护自己的房屋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开展维权工作打下一个好基础,争取一些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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