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存在着许多违法建筑。通常情况下,是需要拆除这些违法建筑的,在我们的认识当中,经过户主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拆除房屋,那么当面对违法的建筑时我国的法律允许对其进行强制拆除吗?哪些部门享有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利呢?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时将不给予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所以,违法建筑的认定查处过程也就变得极其关键。违法建设行为的形成原因将是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查处过程中的主要依据。违法建设行为的形成原因不同,执法主体也就会存在差异。对于不同的违法情形,我们对享有违法建设(建筑)查处权的单位进行了总结,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国土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国土局没有强拆权,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
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止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能径行拆除,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乡、镇人民政府
系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查处主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拆迁违法建筑是具有法律依据的,倘若建筑物没有根据国家规定进行修建就会为人们的生活埋下隐患,所以在面对违法建筑时,我们是能够对其进行强制拆除的。乡镇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都享有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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