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面积越大,代表着住着越舒服,而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中,很多都是几百平米的“大户型”,还不包括院落,实用性特别高,但也正是因此,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很多地方对于院落及宅基地超过面积的补偿却特别低,有些甚至还被定性为“违建”不予补偿,那么农村宅基地违建是如何认定的?有什么标准?
1.如果自建房建在耕地等农用地上,则基本属于违法建筑。《土地管理法》第62条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项都规定了农村建房要尽量使用空地,且要经过规划才行。据此,农村村民未经审批在农用地上建住宅,将面临两个后果:一是住宅本身属于违建,遇征收时原则上不予补偿;二是建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占地,当地国土部门有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83条之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国土部门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房屋最终可能面临被司法强拆的厄运。
2.如果自建房建在宅基地上,则要区分情况处置。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件事儿是,即使是在自家的、经过确权登记颁证的宅基地范围内,农村村民也不能随便新建、扩建房屋。要建房,必须经过审批,这是基本的原则。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在规划农村地区,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可以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规划许可管理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进行,管理应当与服务相结合,并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据此,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农村村民要使用自己的宅基地新建房屋,实施的是规划许可管理。换言之,没有经过规划许可审批,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直接建房的,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是违法的。
实践中,存在大量村民因居住需要、对外出租营利等目的而未经任何审批手续在宅基地上自行建造的房屋,有的甚至将原本院落内的空地全部建满,中间只留一个天窗大小的空档。在征收中,这类房屋通常会因无证而面临与有证房屋截然不同的补偿标准,其补偿数额将会显著低于有证房屋。但一般而言,这类自建房因并未严重影响乡村规划而不会被作为违建加以认定、拆除,这在全国各地算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状。一些地区,整村的无证房是客观存在的,全部作为违建加以处置显然是不符合国情的。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自建房超过了宅基地的使用面积,越界了,那么超出部分从严格意义上讲就属于违建。如果自建的部分为泡沫、彩钢板建筑,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则有可能会因违反《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而面临被强制拆除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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