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开始棚户区改造以来,至今已过了10多个年头了。一项政策从开始摸索式的实施到逐渐成熟,中间必然会出现各种问题,当然针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也会及时给予相应的修正。例如近日住建部针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了媒体见面会,其中主要就实践中出现的棚户区改造范围肆意扩大、新房被棚改及货币安置是否收紧等问题给予了回应。其他地区近几年针对棚改项目也相继出台了完善政策。下面小编尽可能给大家全面介绍一下棚改中最为关心的问题。
其实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看,没有棚户区这个词,因此可以肯定的是棚户区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在实践中人们对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城市中缺少规划,导致宅院分布凌乱不齐,斜路、死路、圆弧路太多,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即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的统称。棚户区的主要特征就是虽处于城市中心地区,但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要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也是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棚户区改造的显著特点就是公益性,即不得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商业开发。
其次,对于棚户区改造的法定程序,因棚户区所在区域的土地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程序。对于集体土地上所形成的棚户区的征收程序小编在《法律规定的农村征地拆迁程序及补偿标准,缺少一个就是违法征地!》一文中有详细的解析,在此就不做过多赘述。
对于在国有土地上形成的棚户区改造的法定程序,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主要有:征收部门对于此次征收的公益性以及征收的必要性召开论证会进行论证。征收部门对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实地调查。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组织论证,并向公众征求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作评估报告。落实征收补偿费用,在讨论房屋征收决定时该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最后,对于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也因棚户区所在区域的土地性质又有所差异。对于在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同时依照该条例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由于棚户区特殊的地理位置对于在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如果完全按照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话,可能会大大降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在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即可以参考周边的市场房地产价格,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总的来说,棚户区改造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国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实体和程序进行规范,棚户区改造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才会得到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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