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合法强拆主要指司法强拆,是由法院作为强拆主体实施对公民房屋的拆除行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司法强拆。那么,构成司法强拆的条件是什么?
一、实施司法强拆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对下列三个要件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适格。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政府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政府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
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强拆即失去了事实基础。
只有当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司法强拆程序方得以启动。
二、司法强拆的其他需要注意事项
1、商业拆迁是不允许司法强制拆迁的。一般而言,对于商业开发项目,只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偿协议。
2、司法强拆只有由征收人来启动。公共利益的拆迁,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以后,如果被征收人不自动履行协议,法院拆迁不能迳行强制,只能通过征收人向法院起诉以后,待判决文书生效以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强迁。
3、必须公证
拆迁协议书签订后,必须及时送达到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公证。但杨明明律师在此表示,在拆除依法代管的相关房屋时,因为代管人是房屋的拆迁主管部门,因此补偿和相关的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应当办理证据保全。同时被拆迁人应将原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证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对于拆迁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代管房屋,所订立的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就会实行强制性公证。杨明明律师再次表示,通过公证可以保证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的有关疑虑。
综上所述,司法强拆不违法,但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您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满意,又想阻止司法强拆,要立即提起诉讼或复议,千万不要超过期限。
行政复议期限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诉讼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若先选择复议的,要在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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