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对于被拆迁人来说“违建”一词并不陌生,在律师受理的拆迁纠纷案件中,“违建”的情况相当普遍。一旦房屋被定义为“违建”,那么拆迁方就可以用低廉的补偿金额甚至不补偿的方式来快速拆除所谓的“违建”房屋。然而这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却等于是身家财产的覆灭。那么拆迁方判定的“违建”究竟能否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定义又是什么?
违建房屋的判定主体
由于大多数被拆迁人法律知识相对薄弱的缘故,一部分拆迁方便利用“违建”的手段定义恐吓被拆迁人,促使完成快速拆迁的任务。这时候,被拆迁人要保持镇定,不要被轻易蒙蔽,首先去搜集自家房屋合法的证件、手续和凭证,同时判断认定“违建”的主体,是否具有资格。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四个部门可以进行“违建”的认定,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因此判断某一建筑是否属于违建,必须由以上部门出具政府文件或相关证明,拆迁方或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都没有判定违建的权利。
违建房屋的判定类型
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建筑物;
二是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未获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擅自在自己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小产权房”的提法。所谓小产权房,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通过租赁、占用等方式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建设的房屋。小产权房并非法律术语,它实际上属于违章建筑的具体类型,即没有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违章建筑。
在城乡建设管理的实践中,常有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被当作违章建筑而无偿拆除,由此引起的矛盾不计其数。如何看待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是困扰执法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难题。
违建房屋主要包括哪些?
1、宅基地没有经过事先的申请和审批,更没有获得政府所颁定的建房许可证,这些房子没有获得认准的规划就开始建房,这样一来自然不符合相关的标准。
2、已经经过了申请,并且也获得了相关的建房许可证,但在建房的时候并没有按照当初说规定的标准进行建房。现在建房不像过去那么随便了,往往申请时候会指明建房的样式和结构。但很多人都会私自增加宅基地的面积,这样也是违建。
3、在建房的时候,很多人在没有申请的情况下,私自在耕地上建设房屋。大家都知道想要在耕地上建房则需要审批,只有相关部门同意之后,才能将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但在建设之后还需要缴纳一定的税收才能使用。但大多数人都是违建,这样的话就违背国家的规定。
4、将因养殖或盛放粮食的仓库和厂房等临时建筑改造成自建房,同时在有关部门叫停后还没有拆除,并且一直在加盖的情况,这样一来自然会被认定违建房屋。
网站版权归甜柚网所有 湘ICP备18004154号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