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是指我国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政府为吸引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除了鼓励地方实行财政补贴、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优惠政策外,还出台了诸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造福更多的低收入住房家庭。
一、土地增值税
棚户区改造的“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这一点与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优惠政策相同。
二、企业所得税
棚户区改造的所得税按照财税〔2012〕12号文件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
(2)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
(3)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
(4)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
(5)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
(6)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财税〔2012〕1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通知所称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棚户区改造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有以下两点
1、棚户区改造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
四、契税
棚户区改造的契税优惠有以下两点
1、 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
2、 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
3、 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
五、印花税
棚户区改造的印花税优惠有以下两点
1、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
六、个人所得税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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