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拆除违法建筑设施的若干意见进行了修改,其中一些意见至今仍引起人们的争议。例如,最受关注的修改是,法院今后不再介入拆除违法建筑的操作过程,那么,今后的拆违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呢?或者说有哪些部门可以拆除违建?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国土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国土局没有强拆权,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
城乡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筑进行查处。京云拆迁团了解到,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止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能直接拆除,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4、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京云拆迁团认为,为了防止安全隐患,对违章建筑可以进行强制拆除。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乡镇的人民政府等都有权强制拆除违建。
最后再提示一下:不管涉及违章建筑,还是遇到征地拆迁,最好不要自行拆除涉案房屋。如果你自己拆了,以后很难获得补偿。如果您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请先搞清楚你的房屋是否是违建。在遭遇强拆之后,或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别通过信访、举报等方式错过诉讼时效。对于合法房屋被强拆,诉讼时效是6个月。在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以后,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要在接到该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实施拆除违建之前,仍需要做最后一个公告。如果被拆迁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司法审查终结前,不能强拆涉案房屋。如果有疑问,请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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