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建是理所应当与不容置疑的,然而当违建与拆迁联系在一起的时候,常常就会产生一些会侵犯到百姓利益的行为。在实际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不少这样的案例,那么没有证的房子就是违章建筑吗,没有证的房子就可以强拆吗?
第一,我们都知道“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那些《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前建设的老旧房屋,应当予以补偿。就比如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确系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历史老房,在拆迁时应明确指出该房屋属于合法建筑,产权人应当获得公平补偿。
第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所以,对于那些各种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无证房屋,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当综合考量建造历史、使用现状、当地土地利用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等因素,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尤其是对于涉案房屋系当事人及其家庭唯一实际居住使用房屋这种情形,行政机关更应当充分考虑行政行为的最小损害原则,避免应拆除违建而令当事人无房可住、零补偿无处安置等不人道结果发生。
第三,即使房屋被认定成违建,行政机关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违建房屋作出相应处理。那些违法程度较轻、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房屋,不应盲目拆除。对于确实属于违建且需要予以拆除的,也应当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执法,且在拆除时要明确区分建筑的违法部分与合法部分,不得出现超范围执行的违法情形。
如果有被征收人朋友也存在房屋无证、少证,但建房年代较早,规定政策早已发生变化等情况,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在法律支持范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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