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违章建筑依法强拆没有补偿,如果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未达成补偿协议,亦未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情况下,将被征收人房屋强制拆除,该行为致使被征收人的实体财物已经灭失。面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可以主张国家赔偿来救济。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于强拆早就予以规范,同时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也提到:“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在房子被强拆之后,作为被拆迁人,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有效维权,且只有就自己的实际损失要求政府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被拆迁人应当知道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侵害,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2016)最高法行赔申46号行政裁定)
房屋被违法强拆后,作为被征收人来说,要及时采取法律维权措施,除了应该立即报警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的保护申请外,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行使职权,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回执或者公安机关的书面答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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