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讲,拆迁致富是个不争的事实,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时,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拆迁补偿是有一定标准的,那么,如果拆迁补偿费不合理,我们可以拒绝拆迁吗?
我们来看看这些规定,2010年10月31日修订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是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文件,内容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个人或者单位的房屋,要给与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先补偿,再搬迁,禁止暴力拆迁,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国务院及其部门的规章、通知、决定等法律文件都规定了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民主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的补偿。拆迁是为了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民生活条件,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不能因为拆迁而使被拆迁人生活水平降低,甚至是因为拆迁而导致生活困难,无家可归。
因此,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由此可见,不管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还是集体土地的征收,其补偿原则是要让被征收人在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享受到应有的经济利益,不能因为土地房屋被征收而导致其经济利益收到损害。如果补偿安置标准不合理,征收补偿款不能保证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包括居住水平不下降,或者补偿款在被征收范围附近不够购买到同等面积的相似条件的房产,那么,被征收人是有权利拒绝搬迁的。
网站版权归甜柚网所有 湘ICP备18004154号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