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包含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地范围、补偿标准等信息,对被征地人进行补偿的重要依据。那么土地征收补偿不服怎么办呢,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征收土地行为是一个系列行政行为,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复、发布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发放征收补偿款、强制搬迁等许多各自独立的行政行为,各个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行为内容、程序和依据等均不相同。
我们从相关规定可知,有权作出集体土地征收决定的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文件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采取以下方案维权:
首先,先向作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生、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后,若对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方式:
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二审法院是省高院。二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这种情况下,国务院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能再启动复议或者诉讼程序。
近年来,国务院处理涉及土地征收违法案件的力度较大,当事人若实在遇到不公正对待,可依理依法正确维权。
律师提醒:在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无法避免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农民朋友一定要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切忌武断行事,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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