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凡是合法建筑都应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报建,自由建设的,对城市规划发展不利的,未经批准建筑的房屋就属于不合法房屋,也就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大部分会进行拆除或合法报批申请,如果不能合法法的被拆除时可能面临强拆,但是违法建筑强拆应遵守合法程序。而对于这些违建个人强拆是否违法呢?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这个情况。
2017年4月14日晚,在邓州市张村镇某村,被告人林某某雇佣邓州市孙某机械公司的挖掘机,将桥头北侧内邓公路西边的两间三层房子损毁。经南阳某房地产评估公司鉴定:被损毁住宅房屋价格17. 42万元。
争议焦点
1、被告人林某某是否构成犯罪?
2、林某某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娄全田检察长首先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发表了意见,认为本案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接着,娄检分析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1.林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损坏他人房屋,主观上具备侵犯他人财产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损毁他人财产的行为,且经鉴定价值17.42万元,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2、违章建筑的拆除是政府行为,未经授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具有执行拆除的权力,且该违章建筑拆除一小部分后,是否继续拆除或给予补偿,处于不确定状态。违章建筑材料来源合法,实际价值存在,个人损毁行为不能成为阻却毁坏房屋行为的刑事责任性。
3、房屋的损坏价值应以拆除前房屋的实有价值确定其损毁价值,该案第三次鉴定就是依据此作出的,且该鉴定机构有资质,鉴定人有鉴定资格,鉴定事实客观,依法应予采信。
4、该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主观上具有逞强好胜、耍威风,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客观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往往伴有占用、占有行为,侵犯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是非法毁坏他人财物,而不是非法占有、获取,客观上是针对特定对象财物的毁坏。本案具备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客观要件,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与会审委会委员经过充分讨论后,采纳了娄检的意见。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对于违建的拆除等工作,需由专门的部门来执行实施,而对于这些都是有相关法律条文作为依据的,由不得个人私自处理,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了,个人可以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举报此类违建,举报后其余事项则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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