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建筑物看起来像是违章建筑,但在拆迁过程中会发现这其实是合法建筑,还有些房屋可以经过补办手续成为合法建筑。而通常征收方为赶工程进度,又因补偿过低不能签订补偿协议,通常都会驱使社会闲散人员流氓地痞逼迫被征收人签字。建筑是否属于违建,是否应该强制拆除,是需要综合考虑的复杂问题,行政机关在行使违建房屋的拆除权力和其他涉及公民利益的事项时,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判断和处理。而对于强拆,国家每年都是一再重申严厉禁止的,今年也不例外,通过曝光一批案例来制止违法强拆的行为。
在其中的“李三德诉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中,最高法指出,行政机关在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在获得法院准许强执裁定前,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强拆。
二审判决:行政机关强拆违法
最高法披露的案情原由显示,李三德系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陈家村(以下简称陈家村)村民,在该组拥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13年12月25日,宝鸡市渭滨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发文成立了陈家村城改办,对陈家村进行城中村改造。2015年9月16日,李三德作为乙方与甲方陈家村城改办签订《拆迁过渡协议》。该协议约定全村实行统一的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并对于乙方住房面积做了确认,约定了过渡费和搬迁费、奖励的金额,同时约定乙方应在2015年10月15日前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房屋钥匙,交由甲方实施拆迁。2015年10月2日,李三德将房屋腾空并向陈家村城改办交付住房钥匙。2016年9月11日,陈家村村委会组织实施拆除了李三德的房屋。李三德不服拆除房屋的行为,于2016年10月17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渭滨区政府)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渭滨区政府拆除李三德房屋系依据《拆迁过渡协议》实施的合法行为,判决驳回李三德的诉讼请求。李三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陈家村村委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李三德房屋的行为系代渭滨区政府实施的受委托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渭滨区政府承担。渭滨区政府既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直接对李三德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渭滨区政府拆除李三德房屋的行为违法。
最高法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和方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本案中,渭滨区政府在李三德腾空房屋并交付住房钥匙后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依照协议的行为,也不违背李三德的意愿。但不可忽视的是,这种“貌似自愿”是建立在被征收人李三德并没有获得实质补偿的基础上。李三德受政府许诺“奖励”政策的影响,与陈家村城改办签订了《拆迁过渡协议》,仅对过渡费、搬迁费和奖励金额等进行约定,并未对李三德作出实质性补偿安置。渭滨区政府以此作为拆除房屋的依据,不符合“先补偿、后拆迁”原则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全面保护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因此,渭滨区政府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又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即拆除了李三德的房屋,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法: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27日,最高法在答记者问称,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产权保护行政案件时,坚持以平等保护为原则,坚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明确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人民法院在处理涉产权保护行政案件时,为实现平等保护产权,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第一,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大力畅通涉产权保护行政案件的救济渠道,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涉产权保护行政案件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第二,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依法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切实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明确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充分赔偿和因国家利益需要的充分补偿原则,确保当事人产权利益得到有力保护。
答记者问称,各类产权与作为国家治权核心的行政权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交集,对此,人民法院准确把握其中行政纠纷的易发点和多发点,以这些易发点和多发点为切入点,作为行政诉讼领域产权保护工作的关键。结合当前的行政审判实践,人民法院审理涉产权保护行政案件时,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加大对处罚、没收等行政强制行为和征收征用行为的司法审查,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产权。
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征收是强制性最大、干涉性最强、对产权影响最为突出的几类行政行为,重点关注对这几类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保护产权的重要抓手。第二,严格把握政府解除行政协议的条件,监督政府诚实守信,营造鼓励民营经济和社会资本创业、创新的土壤,推动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落到实处。第三,加大对行政主体不作为的监督,在产权受到非法侵害需要借助公权力保护的情况下,督促行政机关积极行使行政权力,对私有财产权提供有效保护。第四,加大对地方保护、区域封锁等行政行为的审查,消除隐性壁垒,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公开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答记者问还指出,行政审判是一座托起“官”与“民”的天平,因此如何协调好保护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产权保护行政案件时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对此,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依法审理涉产权行政案件,在行政审判中正确处理官民关系,对行政权力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大力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平等司法保护,用更有力更有效的产权保护,依法平等保护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产权,加强企业自主经营权和合法财产所有权保护,增进市场主体投资创业信心,提升广大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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