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强拆程序的实施,除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否则,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行政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换言之,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只要权利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其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占有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征收方不得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那么,是不是就可以理解为“只要我没有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征收方就不能强拆我的房子”了呢?并不是!注意了,如果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人可据此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搬迁和拆除行为。所以,只要坚持“不签字”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显然不是。
一、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在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补偿行为。和拆迁双方自愿达成的补偿协议相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被拆迁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此外,就决定来讲,实践中常常存在遗漏补偿事项、补偿不到位房屋即被强拆的现象。对此,被拆迁人若想维权,就要先行提起撤销决定之诉,再谈提升补偿的其他法律程序。另外,考虑到撤销补偿决定将严重影响征收拆迁进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补偿决定也未必能够成功撤销,此时就要通过一系列诉讼程序,争取能够让法院对补偿方式和补偿数额作出补充判决,最终达到被拆迁人拆迁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相关法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补偿决定一作出,房屋可能被强拆
法律规定,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何为完成了补偿安置工作?第一、拆迁双方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并签订补偿协议,行政机关开始按照补偿协议主动履行相关义务;第二、在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补偿行为。
也就是说,被拆迁人一旦收到了拆迁方下达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且未在法定期限内启动相应的救济程序的话,紧随其后的,必然是合法的强拆程序。对此,被拆迁人切不可大意,以为只要没在协议上签字,拆迁方就没有正当理由实施强拆,恰恰相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往往就是强拆的前兆。
三、如何应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如此事关重大的决定,被拆迁人应当如何理智应对,以确保自己的拆迁利益不受侵害呢?自然,在决定生效前,被拆迁人首先要做的就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手段,撤销该征补决定。
前文提到过,《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如果您的房屋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性质,却也收到了类似的征补决定,那么,该决定的作出显然是有违法律规定的,被拆迁人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基本内容须包含: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产权不明房屋除外);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权属和房屋使用情况;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补偿安置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等;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等内容,若有缺项,说明该征补决定也是不合法的。
此外,法律还要求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需要以下材料:征收决定及公告;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调查资料,涉及产权不明确的可提供查证和公告资料;选择评估机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和影像资料;不少于3次与行政相对人的协商(谈话)记录或产权不明相关调查和证据材料;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对行政相对人书面征求补偿方式的选择意见,并附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结算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安置用房的权属证明和评估报告或者结算价格;产权调换安置房为期房的,应提供临时过渡用房证明,明确临时过渡用房的地点、层次和面积;法律、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和决定内容相比,这些材料对被拆迁人来讲并不是直观的,只有通过专业律师的调查取证才能发现其中的违法点。
【律师建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经下达,房屋被强拆的风险就急剧上升,被拆迁人一定要争取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合法途径撤销该决定,避免房屋被强拆。能否成功撤销征补决定,关键要找到决定的违法点。这就有赖于专业律师的分析与指导。
有时,拆迁人的拆迁行为违法点很明显,被拆迁人苦于法律知识的匮乏也不知道可以行使哪些权利。可以获得哪些有效的救济,即便有了违法点,不会综合运用,总体把握,也是无济于事的。此时,唯有信赖律师,相信法律,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方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理想的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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