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本是双赢的一件事,不管是拆迁方还是被拆方都能够从中受益。但是,有时候拆迁方会为了自己的利益打压被拆方,甚至强拆,严重侵害被拆方的利益。那么,当我们遭遇了非法强拆,应该怎样做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保住自己的房子呢?
在征收领域,一般而言,起诉后能直接阻止政府拆迁进程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前提是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就安置补偿协议无法达成一致的。
也就是说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予以公示,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还拒绝搬迁的,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如果被征收人在限期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市、县人民政府就不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部门单位更不可对争议房屋擅自拆除。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要实施集体土地上尤其是非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强制拆除,一般需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对于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行政诉讼,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违建拆除在征收中是比较常见的,很多人在收到违建拆除通知后不予理会,这是不对的。对于违建拆除行政机关本身就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被拆迁人在收到违建限期拆除通知后,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在公示后,在法定期限内被拆迁人未作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可以对违法建筑建筑进行强制拆除,不需要申请法院执行,这点区别于其他,要尤为注意。
上述中的这些通知或者决定从法律的程度上来讲,只要被征收人依法在法定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的,行政机关都不可对被征收人的房屋申请法院执行或者擅自拆除。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行政机关是否会保持一如既往的态度和行为就有待于追究了。
除上述诉讼外,针对其他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如信息公开不作为,针对规划许可的诉讼,针对施工许可提起的诉讼等等,因其行为并未直接针对被征收的房屋,行为结果也并不必然导致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因此,是否提起诉讼与行政机关能不能拆迁并没有法律上的必然联系,法律并没有规定针对这些行为提起诉讼后行政机关不得申请人民法院拆迁或者自行拆迁。
在拆迁中拆迁的程序,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被拆迁人来说都是错综复杂的,要想在拆迁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了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基本的法律常识外,专业的律师的帮助也是必不可少的,越早找律师介入,对被拆迁人的帮助会越大,切不可因为自身原因失去最佳的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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