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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条件,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

2020-08-17 11:25:551.4万阅读

相较于城市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步骤并不那样明晰和容易理清,为了方便广大被征收人更清楚的了解集体土地征收的流程,就自己的现实情况对号入座,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补偿安置权益,今天小编就集体土地征收的流程大致做一个梳理,供大家参考学习。

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是《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土地性质双轨制度。这样的双轨制导致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都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则散见于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各级政府的红头文件中。

集体土地征收条件

一、集体土地征收的前提:公共利益,非因公共利益不得征收。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的条件是“为公共利益需要”,但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等均未进一步细化。不少案件中,村民对政府征地是否具有公共利益基础提出强烈质疑,但是由于没有明确判断标准,法院对征地行为“合目的性”的审查和裁判说理显得力不从心。

道理上,公共利益应当限于为社会成员共同性的利益需求,这一利益结果不能归于任何特定的利益群体,而且公共利益的结果必须增进社会成员的共同福利,也包括增进被征收人的福祉。

目前法律明确列举的“公共利益”包含:军事用地;国家政府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用地;能源、交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水利、环境保护用地;其他经合法程序确认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用地。但不管怎样,以上列举都没有包含商业开发。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前程序”

批前程序就是集体土地征收报批前要经过的法律程序,简单说就是告知、确认、听证这三部分,也是相对于国有土地征收程序来说比较不同的一个前置程序,主要规定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

1、告知征地情况

《指导意见》第九项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这一环节必须告知到具体的农户,而不得仅有村委会进行统一“处理”。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指导意见》第十项规定: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指导意见》第十一项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三、征地报批程序

报批程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书四方案”的拟定和组卷上报审批,这是集体土地征收中很关键的一步,一般情况下,如果在这一步没有获得批准,那么之后的征收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集体土地征收条件

四、征地批后程序

批后程序是征收土地申请获批后,将其内容在实践中的具体贯彻落实。征收效果怎样,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获得现实保障,很大程度上看批后程序的执行情况。

1、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2、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3、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集体土地征收条件

五、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

六、责令交出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后提醒:如果你的土地和房屋在被征收和拆迁的过程中遇到以上问题,务必及时提起法律程序维权,以免错过了救济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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