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对政府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程序作出了新的规定,根据新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向有权机关申请征收土地前,应完成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听证、补偿登记、签订协议等六项前期工作。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应对土地现状、地类、权属、地上附着物、青苗等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成果。
2、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应对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进行全面评估,采用召开座谈会、社会调查、重点走访、民意测评等方式,充分论证,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围绕风险成因、潜在威胁、可能激化风险的消极因素、化解风险的积极因素和消除、弱化风险的有效措施等进行科学论证、准确研判,形成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的评估意见。
3、征前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提出意见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要求等。公告张贴时间不少于30日。
4、召开听证会
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该规定中的“多数”,法律未给予明确,一般应理解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半以上。听证会程序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执行。
5、办理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照相关证书进行登记。没有相关证书的,依照承包合同等其他证明材料进行登记。
6、签订协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因此时县级政府尚未申请征收土地,该协议应为预征收协议,协议中应明确拟征地目的和补偿、安置的标准、方式,并明确同意征收土地的意思表示。个别(具体执行标准有待明确)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所有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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