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时,被拆迁人最为关心的就是补偿问题了,然而在实践中,征收方仗着被拆迁人不了解法律法规,总是将补偿压的很低,导致被拆迁人居无定所的现象层出不穷,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法律也作出了相关规定,要遵循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原则。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以上就是法律对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如果征收方作出的补偿不公平、不合理,或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补偿的,被拆迁人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在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依法维权,争取拿到满意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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