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广大被征收农民的利益,新《土地管理法》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对土地征收相关程序也有了新的规定,本文将集合法律进行详细解读,希望广大被征收人在面对土地征收时,不再惊慌失措,能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土地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片开发建设及法律规定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征收集体土地,其目的就是为了缩小土地征收范围,防止随意盲目侵占农民的土地权益。
新《土地管理法》还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拟申请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公告“至少30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方面的意见。必要时还要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召开听证会,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具体如下:
1、征地批后公告调整为征地批前先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批后再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扩大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在批前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并同步启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征地批后开展补偿登记、编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调整为批前开展补偿登记、编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且公告至少30日听取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申请土地征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预存,未足额预存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5、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在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征地补偿是广大农民朋友最为关注的问题。新《土地管理法》最大限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如果征收方作出的征收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征收农民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应尽早向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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