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有权征收和征用并给与补偿。但对于征收、征用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否需要取得村民集体的同意,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这就意味着,在征收、征用土地的问题上,国家享有主动权和决定权,无需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或者个人的同意。从土地征收来看,被征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拒国家的征收行为,国家征收权是国家权利的体现。在土地征收时,被征收人要注意哪些小常识?
1、要注意土地征收的工作程序是否合法
土地征收需要遵行国家的法定工作程序,缺少任何一个环节,征地就是不合法的。第一步:发布拟征地通告,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第四步: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第六步:征地补偿登记,第七步: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第八步: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第九步: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包括社保金),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过程中应当按照《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将导致错误的征地审批。
2、要注意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是否有效
根据《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土地征收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2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3、要注意土地征收的批准机关是否有批准权
在中国,审批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征用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2)征用国务院批准权限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3)征用农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权限的,应报国务院审批,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4、要注意土地征收公告的内容是否合法
公告中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如果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完全履行土地征收公告内容的,即违法。
以上就是在土地征收时,被征收人必须要关注的一些小常识,别看这些小常识,每一个都很重要,和被征收人的补偿息息相关。如果在征地拆迁中有不清楚不了解的地方,可以免费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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