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明确了房屋征收时要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且将被征收人的范围界定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即未提及对房屋享有他物权的人,也未提到房屋承租人,那么租住的房屋被征收,承租人能获得补偿吗?承租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地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可知给予公平补偿的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1、房屋征收有哪些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房屋承租人可以获得什么补偿?
如果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房屋进行了装修装饰,可以得到装修装饰补偿;无装修得不到该部分补偿;还能获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
3、用于商用的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获得的补偿
(1)在正常经营的承租人,在遇到房屋征收时,对于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应属于承租人。
(2)在正常经营的承租人,在遇到房屋征收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给予承租人。
4、如果遇到征收时,租赁合同没有到期,合同因遇到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合同自动解除,承租人多缴纳的租赁费,出租人应当返还给承租人。
5、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等补偿如何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房屋征收时承租人的补偿问题。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就征收拆迁相关的补偿项目、条件、金额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如果没有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在向房屋所有人主张损失无门的前提下,可以依据实际占有房屋的优势,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征收部门、被征收人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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