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事关被征收农民的利益,很多被征收人都格外关注,尤其是征收补偿分配问题,很多被征收农民不知道分配的是否公平、合理,但对法律规定又不清楚,不知道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律师将为广大被征收农民进行详细解读。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规定,主要依据以下这几大法律规定: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可见,为了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所以被征收农民不用太过担心,如果认为征收补偿不公平、不合理,要及时向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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