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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办谈补偿款,这五个补偿绝对违法!被拆迁人可拒绝签字

2021-01-06 10:01:221.4万阅读

国务院令第590号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其制定出台,既严格规范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规范征收方的征收行为,防止错误征收方式方法的出现,也保障着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当大家遇到房屋征收时,是很有必要去了解这样一部法律的,知法懂法才能够更从容地应对征收拆迁,尤其是当不规范、不合法的征收行为出现时,大家能够适时地予以反击。在这里要提示大家的是,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征收方以下五个补偿做法绝对违法,可拒签。

拆迁办谈补偿款

一、给予口头承诺或要求签订空白协议

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5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应该就补偿各项事宜与被征收人订立完整、规范的补偿协议。征收拆迁时,签订相应的安置补偿协议,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无疑是一种保障。然而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会与被征收人作出口头协议,协议上尽量夸张补偿及待遇,吸引被征收人尽快搬迁。这里要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只有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保障,口头上承诺的任何条件都是空的,无保障的,到最后征收方真正履行的补偿或许与当初承诺的完全不同,有的甚至直接不履行。还有的以口头承诺诱使被征收人签订空白协议,那么空白协议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对被征收人来说也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征收方拿走空白协议后再上面填上与口头承诺大相庭径的内容,这对被征收人来说俨然不利。提醒被征收人,必须要坚定签约程序规范,坚决拒绝口头承诺与空白协议。

二、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要求被征收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5条的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必须得到保障。进行征地拆迁虽然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它不可避免的会对被征收人的实际生活乃至权益造成影响,因此征地拆迁理应要保障被征收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补偿方式。

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都有这样的遭遇,征收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要么只有货币补偿,要么只有产权置换,直接硬性规定,被征收人没有第二种选择。这种做法严重剥夺了被征收人的这一选择权,是涉嫌违法的。

拆迁办谈补偿款

三、要求“先拆后补”

“先补偿后搬迁”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充分补偿,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利益,同时遏制不补偿就强行搬迁的违法征收行为。

在实践中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有的征收方以高额奖励或口头承诺诱使被征收人先搬迁再谈补偿,这时大家一定不要轻信。被征收人也不能轻易的签下带有“先拆后补”条款的协议。总之,铭记并坚定“先补偿后搬迁”、“无补偿不征收”等原则。

被征收人千万不要轻易相信征收方的口头承诺,更不能轻易的签下带有先拆后补的协议,一定要铭记“先补偿、后搬迁”、“无补偿、无征收”的原则。

四、要求绕过评估直接补偿

要求绕过征收评估、不进行评估直接谈补偿,或在未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征收方自行确定补偿,这些做法其实都是错误的。房屋评估结果是征收补偿的重大基础,征收方忽略评估而直接补偿,补偿结果怎么会公平。法律对于评估进行了一个充分且完整的,这些说明房屋价值评估是对拆迁户补偿的一个基本保障。

国务院令第590号第19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由此可知,征收拆迁中,房屋的价值应当由评估机构确定。那么,如果没有先履行评估程序而后补偿的做法,显然就是不合法的。

无论农村还是城市房屋征收,无论进行什么项目,无论是普通住宅还是企业厂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都应该严格依法确定,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而针对评估,法律赋予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征收方不得私自指定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保障评估结果的公正公平。

因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说未经评估,大家是有权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的。同时如果评估了,但不认同评估结果,认为评估价值不合理,则要及时地申请复核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拆迁办谈补偿款

五、要求房屋补偿不按照“市场价”来

由国务院令第590号第19条的规定可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市场法进行评估确定,要确保评估结果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不得存在恶意压价的情况。被征收人必须明白,房屋价值参照周边类似房地产价格来计算,如果拆迁款的房屋均价低于周围类似房屋的价格,那么肯定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如果碰到了这种情况,您要及时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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