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百姓在与拆迁方的博弈中总处于弱势地位,还常常掉入陷阱而不自知,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百姓不懂法。更可怕的是,有的征收方抓住了被征收人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薄弱的缺点,常常会提出一些看似冠冕堂皇的理由,以看似合法实则违法的姿态,使得被征收人无言以对,进而光明正大的用一个低拆迁补偿标准来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拆迁人一定要善于识破拆迁过程中的这些陷阱与违法点,并清楚地认识到,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拆迁行为可以走合法途径高效实现维权。
一、政策压人
被征收人有权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去要求征收方给予合理的征收补偿安置,但是实践中被征收人提出的合理补偿要求总是会被征收方以“政策为由”给拒绝掉,使得谈判无法平等的进行下去。征收方声称:补偿标准是政策定死的,这一块都是这么补偿,谁也无法改变,也不会有例外。“政策”的权威性就摆在那里,有的被征收人自觉根本就无法反驳,于是只得无奈的接受。
对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法律规定征收最基本的原则是要保证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如果说征收方给出的补偿确实不合理,明显的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那么一定不能同意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并且继续通过谈判协商或行政诉讼等合法手段去要求提高补偿。因为法律是绝对大于地方文件的,地方政策本身是要依据其上行法律法规去制定的,如果地方政策超越了法律界限这就是违法的,最终可以导致无效。
二、房屋涉嫌“违建”
实践中经常会有这种情况的出现,征收方对被征收人说:你的房子无证,或者是说你家房子不在航拍图内,是属于违法建筑,如果你不同意我们的补偿条件,就要按违建来拆,到时候一分钱也没有。
被征收人要知道,这是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是违法的拆迁行为,大家不要听见征收方说你的房子是违建就自认理亏。现实中,不排除部分房屋因办证流程不完善,或者房屋建成年代久远等历史遗留因素,导致房屋无证或少证,但无证房并不等于违建,不能一刀切的不予补偿。而违建的界定标准,也从来不是所谓的航拍图,而是要综合多种因素。
再者,违建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流程,包括调查认定、责令限期整改、催稿、行政处罚、强制拆除等等,在这期间,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听证、复议、诉讼等途径提出自己的异议,从而证明自己的房子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违建。而不能说征收方不按照法定流程,直接强拆。而征收方一旦这么做了,其行为涉嫌违法,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去主张其拆迁行为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补偿决定书
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6条及28条的规定如下:
由上述规定可知,补偿决定直接指向司法强拆,有了这份决定就能为后面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供依据。正因为有着这样的规定,实践中,“作出补偿决定”也常常成为征收方为压低补偿或快速完成拆迁任务的一个手段。
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部分征收方可能会滥用公权力,作出补偿金额并不合理的补偿决定书,其后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施强拆。而被征收人,一方面是因为补偿谈不拢后开始消极拒签,不予理会各种文件,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法律意识薄弱,不清楚该份文书的重要性与危险性,不知道应该要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去维权,最后房屋遭强拆却无处说理,因为补偿决定书是合法的,征收方启动强拆程序也是合法的。
因而,大家要非常认真而谨慎的对待这份文件到来,并且要知道针对这份文件的内容,被征收人如果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去进行救济。千万不要因为不懂法,而落入征收方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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