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办案的过程中,发现很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对土地征收的主体部门都有着错误的认知,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地区,镇政府和村委会都在主导土地征收,从法律规定来看,这两个部门并没有征收土地的权力,这一点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一定要了解。那么,哪级政府部门才有资格组织土地征收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规定: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通过以上法律可以看出,镇政府和村委会是完全没有资格组织土地征收的,凡是遇到违法征收土地的行为,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一定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在自己无法判断或者有拿捏不准的地方,一定要及时向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进行咨询,既然法律保护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那就一定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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