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征地拆迁时,很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因为不懂法律规定而前来咨询律师,关于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问题,国务院590号令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尤其是以下这五条,在征地拆迁中凡是有一条不符的,拆迁户可依法维权!
一、国务院590号令第19条——补偿标准
遇到拆迁,究竟怎样补偿才是公平、合理的?
上图所示是国务院590号令第19条,关于“补偿标准”的规定。其中,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因此,被征收人所应获取的补偿是不得低于经依法评估得出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至少“征一还一”。如果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用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够买到区位、面积、用途、建筑结构等方面相当的房屋,这就是合理;如果实行产权调换,至少要保证房屋价值的1:1,而不仅仅是面积的1:1。
590号令19条确立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制度,实践中如果补偿明显低于市场价,这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补偿,必须进一步维权。
二、国务院590号令第20条——评估机构的选择
法律赋予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根据规定,评估机构首先是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的,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再通过多数选定、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评估机构,这是审查评估链条是否合法的非常重要的一点。实践中,若是征收方私自指定评估结果,甚至干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活动,这必然违法。
三、国务院590号令第21条——补偿方式
法律赋予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征收方不能在补偿方案中规定只有货币补偿某一种补偿方式,也不能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擅自决定补偿方式。此外,实践中还可能存在这样的行为,比如允许选择货币补偿,也安排了房屋产权置换,但产权置换没有就近地段、改建地段回迁而全是几十公里之外的外迁,使得被征收人好像能选实则没得选。那类似这样的补偿形式,也会导致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受到减损,是一种对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的变相剥夺,不合法。
四、国务院590号令第27条——先补偿后搬迁,并且禁止暴力搬迁、违法逼迁
590号令第27条主要是讲被征收人搬迁的问题,一方面强调要“先补偿后搬迁”,一方面指出禁止采取各种非法方式逼迫搬迁。
“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定的拆迁原则,也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征收方在进行一些征收项目时,不论双方是否达成了协议,都应当先实质性地予以被征收人补偿,在被征收人其基本生活、生存权利得到保障之后,再依法要求被征收人搬迁,不补偿就强行搬迁这是绝对涉嫌违法的。而作为被征收人,如果遭遇征收方没能予以全额补偿,或未能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就强迫搬迁的行为,要勇于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任何一种逼迫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也是法律严令禁止的。然而事实是,为了达到低成本、加速拆迁进程等目的,常常有征收方不择手段地进行逼迁,知法犯法。
从各地的拆迁实践来看,断水断电的逼迁形式最为常见,断水断电使得被征收人日常生活与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这种情境下被征收人很容易就会妥协。提醒大家,当遇到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应该要拿起法律武器奋起反击。
当遇到断水断电逼迁的违法行为时,被征收人可以先重点收集一下三类证据,一是证明房子已经被划入征收范围内的证据,比如征收决定公告;二是能证明征收方说过即将断水断电的书面材料或者录音,比如说通知被征收人为了施工需要,即将停水停电的施工告知书等;三是证明相关方确实实施了切断的行为证据,比如供水供电设施管线受到了破坏或拆毁的照片、视频等。有了证据基础后,咱们就能针对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一方面要求恢复供水供电,赔偿损失,另一方面警醒征收方要依法拆迁,并拿出诚意来协商补偿等问题。
五、国务院590号令第28条——强制搬迁
根据该条,针对合法建筑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才是合法的。而启动司法强拆必须满意一定的条件:一是被征收人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60日内)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内),这样法律会认为对补偿没有任何异议;二是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搬迁;三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显然行政机关没有自行决定强拆的权力。
除了司法强拆之外,一切强拆都是涉嫌违法的,比如常见的“帮拆”、“偷拆”、“误拆”等等。被征收人如果遇到了违法强拆,在做好第一时间报警、现场证据收集之后,要及时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后可以寻求对话协商解决补偿问题或进一步申请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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