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房屋评估是很重要的一环,直接决定了最终能拿到的补偿的多少,很多被征收人不知道评估机构应如何选择,也不知道评估报告下来后不满意该怎么办,针对大家的疑问,律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解答。
评估机构应如何选择?
房屋的价值由房屋评估机构经依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则明确了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的(要注意选定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再通过多数选定、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无论如何,评估机构不由征收方单方面确定,不由征收方说了算。
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涉及征收补偿的核心问题,被征收人应当要积极参与到其中,对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审查,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有营业执照等。如果征收方强势干预,私自确定评估机构,那这是违法的,最终结果不得做出补偿决定的依据,被征收人应当积极收集证据,依法维权。
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
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认为评估结果不合理的,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维权,也就是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申请)。
被征收人仍对补偿存在异议,认为补偿不合理,那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维权处理,也即针对最终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实现对低补偿的救济。
综上所述,被征收人是有权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这一点在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都忽视掉了,都是征收方说了算,显然这是不合理的,另外,面对不满意的评估报告,也不要忍气吞声,认为这就是最红结果了,正确的做法是,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并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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