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不少朋友咨询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问题,其实主要依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那么,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能拿到哪些补偿呢?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以上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内容,既然法律已经明文规定,那么在征收拆迁中,征收部门就要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如果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认为拿到的补偿不公平、不合理,不要在任何文件上签字,及时启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要在第一时间向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进行咨询。
网站版权归甜柚网所有 湘ICP备18004154号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