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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规定只能货币补偿?律师:被征收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2021-07-14 17:47:101.7万阅读

网吧划入棚户改造项目,补偿协商无果

原告:李先生

被告:红古区政府

代理律师:徐晓倩律师

原告李某于2006年起,在兰州市××区经营启明星网吧至今。

2017年1月23日,兰州市棚户区改在指挥部发出兰棚(城)指字(2017)1号《关于确定2017年省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通知》,将原告人经营的网吧所在区域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清单。

2017年7月18日,被告红古区政府作出《红古区海石湾镇火车站社区三号街坊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非住宅房屋、公房全部实行货币补偿。原告不服该《房屋征收公告》,且在与被告就补偿安置问题协商无果。

当事人当即委托律师,积极维权

李先生随即 委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徐晓倩律师介入维权,徐晓倩律师在了解案情、分析全案后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被告红古区政府对涉案土地上附着物的征收没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以《房屋征收公告》的形式代替了房屋征收决定,其性质等同于房屋征收决定且符合房屋征收决定的形式要件。

征收方规定只能货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案中,红古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均明确规定,对于征收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全部实行货币补偿方式。该补偿方式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剥夺了原告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显属不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本案中,红古区政府无据证实其在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前,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可行性、可控性等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过评估,形成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被告的征收程序存在缺失。

专业维权,当事人终获胜诉

法院判决被告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的《红古区海石湾镇火车站社区三号街坊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违法。

徐晓倩律师提示:在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情况下,被告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公告》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且该《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补偿方式,剥夺了原告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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