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无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至30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1.《芜湖市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含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3.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4.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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