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注册工商企业代办 公司设立流程七个步骤 公司只有经过法定的条件和设立程序,才能得以成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而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而公司的设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通常来讲,从发起人开始设想筹备设立公司到公司的正式成立会需要一段时间,在这段设立期间,为了公司的顺利成立,
发起人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商业活动,比如开始商事谈判、筹资资本、聘用人员、置备资产、甚至提前开展经营业务、签订合同等。而在这个过程中,发起人对外签订的合同责任应当如何承担?是由发起人承担还是设立后的公司承担呢?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分析很多人会将设立中的公司与成立后的公司等同起来,但事实上,公司的设立并不等于公司的成立。从概念上说公司的设立指的是公司的发起人依《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以组建公司为目的,订立设立公司的合同或协议,着手进行的一系列在于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各种准备活动的过程。公司只有正式成立后才能取得法人主体资格,而在设立中的公司尚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我国《公司法》亦未就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对于设立中的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学界和实务界均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将设立中的公司界定为无权利能力之社团;有的将其视作合伙,发起人则是合伙人,设立中公司的对内对外关系均可援用合伙关系进行处理;还有的把设立中的公司称之为“胎儿公司”,如果公司满足设立条件并经核准登记成立,那么胎儿公司就实际过渡转化为正式公司,由此设立中的公司与设立后公司实际属于同一法律主体。设立中的公司确实具有临时性和过渡性的特点,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团体,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不是毫无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社团,在经济交往中其的民事主体地位时常是被交易相对方认可,并可以其预先登记核准的“名称”来进行与设立行为有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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